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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紧急预案

2020/8/8 14:08:53点击:
为加强对城市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的有效控制,使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、单位在本市发生集中供热突发事件时,能够高效、有序地做好抢修、抢险、排险及救援善后处理工作,最大限度降低事件危害程度,尽快恢复生产和供热,保障人民生命、财产安全,保护环境,根据国家、省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,制定本预案。
1.3 等级划分 

  突发事件分级由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(Ⅰ级)、重大(Ⅱ级)、较大(Ⅲ级)、一般(Ⅳ级)四个级别。本条所称“以上”包括本数,“以下”不包括本数,下同。   

   1.3.1 特别重大突发事件(Ⅰ级):主要指突然发生,情况特别复杂,已造成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、特别重大财产损失,或市区5万户以上居民连续停热48小时以上以及造成特别重大影响和损失的市区供热设施供应中断,对全市供热、公共安全、社会秩序有特别重大影响,需要由市委、市政府统一领导,调动全市力量和资源进行紧急处置的城市供热突发事件。 

  1.3.2 重大突发事件(Ⅱ级):主要是指突然发生、情况很复杂、已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、重大财产损失,或造成3万户以上居民连续停热24小时以上以及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市区供热设施供应中断,对全市较大区域供热、公共安全、社会秩序有重大影响,需要指挥部统一指挥,调度多个部门、区市和相关单位力量和资源进行紧急处置的城市供热突发事件。 

  1.3.3 较大突发事件(Ⅲ级):主要是指突然发生,情况较复杂,已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或较大财产损失,或造成1万户以上、3万户以下居民连续停热24小时以上以及造成较大影响和损失的市区供热设施供应中断,对一定区域供热、社会秩序有较大影响,需要指挥部统一指挥,调度个别部门、区市力量和资源进行紧急处置的城市供热突发事件。   

    1.3.4 一般突发事件(Ⅳ级):主要是突然发生、情况比较简单,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较大财产损失的,或造成1千户以上、1万户以下居民连续停热24小时以上以及对较小区域供热、社会秩序有一定影响,依靠个别部门的力量和资源就可处置的城市供热突发事件
1.4 适用范围 
  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城市供热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处置工作,适应本预案: 
  (1)、热电厂、供热站等锅炉发生爆炸事件,有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、重大财产损失或需要进行人员疏散; 
  (2)、主要集中供热管道或其他重要的供热设施遭到严重损坏,引发较为严重的安全事件,造成社会影响的; 
  (3)、擅自停止供热; 
  (4)、因客观原因造成大面积停热的;   

   (5)、因煤炭储备不足影响正常供热的;   

   (6)、其它造成严重影响的。